问题 | 继兄弟姐妹之间能够互相进行继承吗 |
释义 | 继兄弟姐妹之间能够互相进行继承,但前提是存在扶养关系,且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放弃继承权后不能要回继承的份额。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 法律分析 一、继兄弟姐妹之间能够互相进行继承吗 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没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情况下,并且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才能够相互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协议能够要钱吗 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协议不能够要钱,要钱就不是放弃,自愿放弃继承权协议是有效的,必须签定相关协议证明。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将继承的份额要回。 继承未开始,能够反悔,不放弃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继承就不能再通过继承协议的方式将他应继承的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三、转继承之后还能够代位继承吗 目前法律对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是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又代位继承的主张继承权利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结语 兄弟姐妹之间存在扶养关系时,可以相互享有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只有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并且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才能够相互继承。继承人放弃继承后不能再通过其他方式要回继承的份额。关于转继承后代位继承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院一般支持当事人的转继承后代位继承的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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