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兄弟之间是否有法定抚养责任? |
释义 |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有义务。后妈没有抚养老公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而分类处理。 法律分析 一、兄弟之间是否有抚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适用“扶养”而非“抚养”。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有扶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是指义务人在保持自己家庭正常生活的前提下尚有能力(余力)。若义务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不会影响到自己家庭的基本生活,则表明其具有负担能力。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这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具有一定的区别,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后妈是否有抚养老公子女的义务 后妈没有抚养老公子女的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另一方在婚,从而形成的子女与生父或生母的再婚配偶间的亲属关系。根据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又可把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了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该姻亲关系发生了转化,成为一种拟制血亲;另一类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之间仍为纯粹的姻亲关系。如果形成了抚养关系的,应当按照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兄弟姐妹之间适用的是扶养义务而非抚养。有负担能力的哥哥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弟有扶养义务。而后妈没有抚养老公子女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应根据是否形成抚养关系进行处理。无论是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还是后妈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虐待或歧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五条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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