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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悬赏广告是传统习俗还是现代创新?
释义
    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行为人按照广告指定完成后有权请求报酬支付。悬赏广告成立的条件包括:采用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表示意思、对完成行为的相对人表示给付报酬、完成一定行为。一旦发布悬赏广告,即形成债务关系,发布者应支付约定的酬金。
    法律分析
    一、悬赏广告是要约还是单方允诺
    1、悬赏广告应当属于要约,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如果行为人按照广告中的指定完成,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二、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悬赏广告既然是一种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其成立须具备一定之成立条件。具体而言包括:
    1、须依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
    2、广告须对完成一定行为的相对人,有给付一定报酬的表示;
    3、须完成一定的行为。这是广告人负担给付报酬义务的前提条件。
    悬赏广告一经发布就形成一种债务关系,无论履行者年龄大小或者在他履行义务时是否知情。既完成指定行为的人就为债权人,那么发布悬赏广告的人为债务人,所以理应向行为履行者支付约定的酬金。
    注:本文转载自网络,仅供读者参考,著作权属归原创者所有。分享此文出于传播更多资讯之目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联系我们进行删除,谢谢!
    结语
    悬赏广告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按广告指定完成后有权请求广告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履行承诺。悬赏广告的成立条件包括:广告以特定方法对不特定人表意,对完成行为的相对人表示给付报酬,完成一定行为。发布悬赏广告形成债务关系,行为者为债权人,广告发布者为债务人,应支付约定酬金。本文转载自网络,仅供参考,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三章 广告行为规范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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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