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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虚假广告何时不再逍遥法外
释义
    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明确纳入广告法监管,以避免虚假广告和钓鱼诈骗等违法行为在搜索引擎中逍遥法外。目前,搜索引擎用户规模和使用率不断增加,成为虚假广告泛滥的重灾区。广告法修订草案已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调整范围,但具体条文上仍缺少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的广告模式的规定。李某某建议,明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等新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属性,并将其纳入广告法管理。
    法律分析
    近年来,搜索引擎作为网络生活的必要工具,但却在法律边缘地带成为了发布虚假广告和钓鱼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温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会长,原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某某今年两会建议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明确纳入广告法监管,不能再让互联网虚假广告和钓鱼诈骗逍遥法外。
    显示顺序只看出钱多少
    今天做手术,明天就上班整形大变身,留住老公心打开搜索引擎,输入整形人工流产小额贷款等关键词,映入眼帘的是数家相关机构的广告推介。在这些推介商家中,虚假广告和钓鱼欺诈内容屡见不鲜,更有机构是非法小门脸。
    李某某指出,搜索引擎服务运营商自身监管缺陷、竞价排名模式下的利益驱使,使其无论在电脑上和手机上都成为虚假广告泛滥的重灾区。现在搜索引擎页面显示顺序只看出钱多少,企业资质和用户点击量并不重要。北京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透露,山寨机构和搜索引擎服务商通过人工干预,使虚假信息通过高价竞争排到搜索结果前列。
    广告法最新修订草案未涉及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今年2月发布的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搜索引擎用户规模达5.22亿,使用率为80.5%;手机搜索用户数达4.29亿,使用率达77.1%。
    根据浏览网页的阅读习惯,搜索引擎首页左上方是黄金位置,也成为最好的信息发布平台。
    李某某表示,无法可依是导致虚假广告在搜索引擎法外逍遥的重要原因。去年底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将互联网广告明确纳入了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但具体条文上仍缺少对互联网广告如何适用的规定,特别是针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的广告模式,在广告法修订草案中未见涉及。
    区分自然搜索和有偿推广
    XX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徐某某曾表示,搜索引擎拥有社会性、公共性等特殊属性,如果搜索引擎运营商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逐利行为导致难以平衡社会责任与商业利益。
    李某某建议,明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等新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属性,将其纳入广告法管理,并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发布的相关主体认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监管措施、处罚做出具体规定。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属于广告行为。因此,加强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管理是遵守广告法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加强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管理也有利于维护网络安全。综上所述,加强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管理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必要措施。
    结语
    搜索引擎作为网络生活的必要工具,在法律边缘地带成为了发布虚假广告和钓鱼诈骗等违法行为的温床。全国政协委员建议将搜索引擎有偿推广服务明确纳入广告法监管,对虚假广告和钓鱼诈骗行为进行规管。目前,广告法修订草案已将互联网广告明确纳入了调整范围,但具体条文上仍缺少对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的广告模式的规定。因此,需要明确搜索引擎有偿推广等新型互联网广告的广告属性,将其纳入广告法管理。同时,需要尽快制定、颁布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对广告发布的相关主体认定、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监管措施、处罚做出具体规定,以保障公众的权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十一条 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二章 广告内容准则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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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7:4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