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后可申请分户或办理户口迁移。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 ,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 户口所在地 公安派出所 申请立(分)户。第十二条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经常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二) 房屋产权证 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 、农村地区的 宅基地使用权证 ;(三)农村地区已婚子女夫妻双方户口与父母同在一个住址(院落)的,办理在同一个住址分户的,需提供结婚证。 房屋所有权 、使用权发生转移,原住户户口迁出后,新入住户可以持上述证明材料申报立户登记。原则上一个住址,只登记一个家庭户口(上述第3款情形除外)。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户口。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 法院判决书 。(五)农村地区的投靠迁移需提供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因此,离婚后符合以上规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立(分)户。如不符合立(分)户条件,可申请办理离异子女投靠父母迁移户口。 法律客观: 《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 离婚登记 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 身份证 ; (二)本人的 结婚证 ;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 离婚协议书 。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 自愿离婚 的意思表示以及对 子女抚养 、财产及 债务 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