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按新(2011.1.1)《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 工伤认定范围 ,从单一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机动车、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但同时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自己开车翻车显然是本人主要责任,因此,不能认定为 工伤 。 该案若发生在2011.1.1之前,并在此之前作出认定,根据原《工伤保险条例》则可认定为工伤。因为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无论责任与否都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