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信网络诈骗案律师辩护词是怎样的 |
释义 | 尊敬的法庭:福建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本案涉嫌诈骗罪被告人陈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履行辩护职责,并就本案客观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关于本案的定罪及犯罪事实的认定问题 (一)首先,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构成诈骗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二)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1、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陈共参与诈骗成功11起,诈骗金额计人民币204750元。可在这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即11起诈骗成功案件中,其中11个被害人,仅有4个被害人在报案时有附上被骗时的汇款凭证,其余7个被害人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更为重要的是,作为本案的重要物证之一,即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公诉机关并没有当庭提供并举证。由于在起诉书所认定的第二项事实有7个被害人在报案时均没有附上汇款凭证,加上本案五个被告人的供述数额及诈骗时间均不太确切和具体,也无法相互印证。如果没有被告人诈骗所用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来作进一步的印证,那么被害人所报案的被骗数额根本无法得到核实和确定。因此,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无法满足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确实、充分。 2、在起诉书所认定的2012年4月20日被害人为蔡的那起诈骗案中,该案件并没有当地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也没有被害人蔡的汇款凭证及具体的汇款帐号,其被骗的事实及数额并没有得到进一步核实和认定。公诉机关认定该事实却仅凭被害人向县公安机关出具的一张书面单方陈述,该陈述也仅体现被骗的数额,没有具体的汇款帐号,且连最基本的被害人身份信息也没有附上。因此,本辩护人认为,对于该案件应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法庭对该事实不予认定。 3、本案作案地点不明确。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理应有被告人指认现场并附上作案地点的现场勘查图。公安机关以仅凭被告人描述无法确认作案地的确切位置为理由,没有作进一步的侦查便草率结案,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的相关程序规定。综上,本辨护人认为,本案缺少必要的相关物证,故公诉机关对本案犯罪事实的认定存在部分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能够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对本案部分事实予以重新作出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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