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外地可以办理离婚吗 |
释义 | 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此,是否能在外地办理离婚要看对方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如果您能提供证据,比如居住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对方在您起诉时往前推算,已在某外地续居住满一年以上,那么该地属于对方目前的经常居住地,您就可以在该地提起离婚诉讼。另外如果对方的情况比较特殊,比如下落不明或者失踪的话,那您可以在您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从而在您的住所地提起诉讼。如果您不能证明以上两点的话,您需要在对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需要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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