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下: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2、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3、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4、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 5、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 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食品的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进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按照现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及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无法检验的,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制定补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用于对食品的抽样检验、食品安全案件调查处理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食品问题怎么赔偿 1、按照消费者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3、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