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从价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3、复合计税时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a、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b、用于其他方面的: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综合上面所说的,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所存在的税费,这笔税费也是有特定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的,只要在范围之内就必须要缴纳,不同的产品所存在的税额就会不一样,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可以多咨询一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