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旅游消费者可以索赔的情形 当遇到以下七种情形之一时,游客应当及时投诉索赔: 1、旅游经营者单方违约。旅行社在收取游客的费用后,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或只收钱不提供服务时,游客应立即交涉,或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投诉。 2、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明显缩水。如合同约定游客住三星级以上宾馆,但实际履行时只住普通宾馆等降低承诺的服务标准。 3、旅游经营者造成游客行李物品损失。比如旅行社安排的旅馆没有安全保障,致使游客财物被窃;游客赴景点游览,旅行社未尽保管责任,致使游客物品损坏、丢失、被窃等。 4、旅游经营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害。 5、旅游经营者欺诈游客,损害游客利益。比如向游客推荐、兜售假冒伪劣商品,巧立名目、中途擅自增加游客费用等。 6、旅游经营单位职工私自收受回扣或索要小费。如一些导游人员把导游变成导购,哄骗游客到某商店购物,从中索取回扣,或直接向游客索要小费等。 7、其他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消费者索赔的条件 1、索赔请求人应是旅游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2、明确的侵权旅行社; 3、具体的赔偿请求; 4、有证据材料; 5、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 三、旅游消费者索赔的程序 1、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递交写明下列要件的赔偿请求书: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及联络方式;侵权旅行社的名称、参加旅行团的团名及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及理由;有关证据。 2、质监所接到投诉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在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 3、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方对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对协商处理失败的,质监所应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责成侵权方对游客进行赔偿,或直接动用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游客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