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批捕后法院需要需要需要多长时间判刑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申请后,在侦查阶段,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慎掘神为两个月,最长七个月;侦查终结后案件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该阶段一般持续一个月,案件情形复杂的最长可以延长至两个半月;检察院审查终结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程序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延长至半年宽亏。因此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法庭宣判的总时间一般是6个月左右,最长近16个月。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散漏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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