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新办法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如果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由当地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第十一条 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和归侨、侨眷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归侨、侨眷职工依法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金。 对离休、退休、退职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归侨、侨眷退休生活津贴,应当按时足额发放。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