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房贷款需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法律分析:房产抵押首先需要申请书原件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其次就是房屋权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接着还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及供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对于公有住房抵押的要提交原购房合同及抵押当事人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 一、二手房买卖需要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当地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二、房产证副本能抵押吗 房产证副本不可以抵押,必须是原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文件: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抵押登记申请书; (三)抵押合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五)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六)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三、购买二手房需要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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