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采用精神病学原理和方法,按照法定程序,对涉案当事人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进行评定,并提出当时是否患有精神疾病的意见;如果患有精神疾病,还需确定在发生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提出是否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资格,即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其目的是提供专家证言为法庭审判服务。 自1980年我国《刑法》颁布以来30年间,全国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案例不下百万,其中95% 以上案例的鉴定结论为司法部门所接受,对我国司法部门公正执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些年来,据媒体报道,有极少数主审法官拒绝接受刑事被告亲属和其律师要求对被告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尽管申请人提供了被告有精神异常的迹象,甚至庭审时被告表现出明显精神异常。就全国范围而言,这一现象虽属个别地区个别案例,但涉及正确认识和正确对待刑事案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问题,值得关注。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赋予法官,但接受刑事被告的亲属及其辩护律师的合理申请,委派或指定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为被告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实施司法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律赋予被告方以充分辩护权。被告方申请司法鉴定,要求专家为被告在案发当时的精神状态提供证言;这是一种提供科学证据的方式。拒绝司法鉴定的申请,便是拒绝专家提供证据,这对被告来说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