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与商品房广告的关系 |
释义 | 商品房广告的性质取决于是否具体说明房屋信息和价格,以及是否对买卖合同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和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广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具体说明了房屋信息和价格并对合同产生重大影响,则认定为要约。 法律分析 一般情形下,商品房的广告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广告具体说明了房屋及其相关设施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存在重大影响时,则认定为要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以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 拓展延伸 要约与商品房广告的法律责任 要约与商品房广告之间存在着紧密的法律责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房屋的实际情况,不能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提供了虚假信息,误导购房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购房者可以依法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同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也需要遵守要约的法律规定,如按时支付购房款项。如果购房者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要约与商品房广告的法律责任是双向的,双方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语 要约与商品房广告之间存在紧密的法律责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房地产开发商若提供虚假信息,误导购房者,将承担法律责任。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款项并获得赔偿。同时,购房者也需按时支付购房款项,违约将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要约与商品房广告的法律责任是双向的,双方需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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