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医鉴定轻伤伤的标准 |
释义 | 轻伤标准:法医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达到轻伤的规定就是轻伤。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颅脑、脊髓: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轻伤的标准是: 一、头颈部损伤: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颅骨单纯性骨折。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眶部单纯性骨折;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视野轻度缺损、外伤性斜视。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外伤性鼓膜穿孔;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小于3厘米、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二、肢体损伤: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百分之六以上。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手损伤: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缺失半个指节;足损伤:2节趾骨骨折、缺失1个趾节、四肢长骨骨折、肌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三、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躯干部穿透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损伤;外伤性血尿。 四、其他损伤: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Ⅱ度5%以上、深Ⅱ度2%以上、Ⅲ度0.1%以上。头、手、会阴部Ⅱ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呼吸道烧烫伤、冻伤、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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