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提审次数是没有限制的,根据《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开始,经过审讯,搜集证据,直至结束预审进行处理或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为止。在工作实践中,通常对于事实较为清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提审2到4次,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提审的次数有所增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个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所以,对于提审的次数虽然没有限制,但是对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后什么时间之内必须讯问是有明文规定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