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如果农民的一户多宅是基于转让、赠予的,即使是一户多宅也是要允许 土地确权 的。这是农民的合法权益; 2、如果是农民非法占用村 集体土地 ,擅自随意建造房屋,而形成一户多宅,对于非法占有的,要全部没收。具体没收过程中有没有补助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3、 宅基地使用权 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4、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 宅基地 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5、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