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档案非经什么不得销毁 |
释义 | 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具体的内容如下: 1、鉴定程序: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需要鉴定的公安档案提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作为销毁的依据; 2、鉴定范围:鉴定范围包括公安机关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涉密程度等方面; 3、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和技术能力,且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 4、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应当根据鉴定范围,对公安档案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如果鉴定结论认为公安档案不应当销毁,那么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就不能销毁该档案; 5、销毁程序: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并经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公安档案非经过以下程序和条件不得销毁: 1、审查程序: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安档案进行审查,确认公安档案不再具有价值和利用必要性后,方可提出销毁申请; 2、审查范围:审查范围包括公安机关的机构、人员、警务活动及其他与公安机关工作有关的事项; 3、审查期限: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安档案存续期满30年后,对公安档案进行审查; 4、审查结论:经过审查,确认公安档案不再具有价值和利用必要性的,应当提出销毁申请; 5、销毁程序:公安机关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提出销毁申请,并经上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销毁; 6、销毁方式:公安机关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进行销毁,确保档案信息不被泄漏或滥用。 综上所述,公安档案的销毁仅限于已经审查确认不再具有价值和利用必要性的档案,而公安机关的一些核心涉密档案、重要历史档案和人事档案等,不得销毁。公安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档案管理规定,保护好公安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档案非经鉴定不得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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