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国人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可委托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 |
释义 |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或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也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代理人。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优先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外籍当事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的代理权限和身份要求。 法律分析 一、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第五百二十九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什么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既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基本准则,也是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因此,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国家和地区之间,规定相互间在一定国际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协定。凡是参加条约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信守该国际条约的义务。 三、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八条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结语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或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代理,但不享有特权和豁免。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优先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或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以代理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九十二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五十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各司的排列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各司的排列顺序由法律规定。 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并报中央人民政府批准。代理行政长官应遵守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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