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三位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车辆一起外出游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相距40公里左右,每位受害人向被告缴纳20元费用。被告在驾驶机动车时负有谨慎驾驶、安全驾驶的义务,本案交通事故是因被告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且被告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三名受害人不负事故责任,故三名受害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本案实体抗辩、举证、质证、陈述等权利的放弃。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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