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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务院工作规则改动
释义
    第十一条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二条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海关总署”。
    第十八条中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第八项修改为:“(八)执行海关总署、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检疫锚地由港务监督机关和卫生检疫机关会商确定,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备案。”
    《国务院工作规则》经2013年3月20日国务院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2013年3月23日,国务院国发〔2013〕16号印发。该《规则》分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审批、工作纪律、廉政和作风建设11章58条。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各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陆续到位。为更好指导和规范国务院及各部门的工作,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工作规则》予以修订,并公布实施。
    国务院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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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