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离婚财产,房子房名是男方名的分配,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系婚前双方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未登记姓名一方如果能证明当时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双方的出资,对出资多的一方适当倾斜; 2、如果不能证明双方有以共同生活而买房的意愿的话,会视为未登记姓名一方对登记方的赠与,从而认定为登记姓名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3、双方离婚时,如果出资方可以证明出资全部来自本方父母,但登记在另一方名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出资视为出资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如果登记方能够提供出资方父母与登记方签有书面的赠与约定或协议,那么就能认定该出资为出资方父母对登记方的单方赠与,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出资方不能分割; 5、如果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房,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照均分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