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质权未登记 质押合同 是否有效 质权并不一定要登记才设立,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但如果质押需要登记的财产,质权自登记后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 一 )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 ( 二 ) 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 ; ( 三 )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 ( 四 ) 担保的范围 ; ( 五 )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生效时间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 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实现质权需要什么条件 1 、质权须有效存在。 2 、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如果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3 、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 、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比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的全面适当履行等。 三、动产质权的生效 1. 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 动产质权的实现 ,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 物权 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质权未登记质押合同是否有效 ?综上所述, 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但如果质押需要登记的财产,质权自登记后成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