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高血压是否可以被认定为预存在的疾病?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高血压不属于预存在的疾病。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已患有的疾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不承担预存在的疾病的医疗事故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高血压不属于预存在的疾病,因此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发生医疗事故时,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