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用合议庭 |
释义 | 绝大多数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议庭审理的,合议庭的职责是: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2、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3、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4、评议案件; 5、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7、制作裁判文书; 8、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9、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除一部分简易案件实行独任审判外,其余的案件都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判,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和死刑复核案件全部由合议庭审判。 合议庭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表现形式,中国民事,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法都规定,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独任制和合议制,在民事诉讼中,除第一审程序中的简单案件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外,二审,再审,重审及一审中的非简单民事案件,一律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制度在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审判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安排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庭前调解、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业务辅助性工作; (二)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的庭审分工以及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制作裁判文书,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制作的裁判文书; (七)依照规定权限签发法律文书; (八)根据院长或者庭长的建议主持合议庭对案件复议; (九)对合议庭遵守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情况负责; (十)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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