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采访活动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如果触犯到刑法,在认定冒充记者的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时,有一个因素必须认真加以认定,即行为人是否有将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如果是以帮人办事为名,取走钱物,未能办成,又挪用钱物的且拖欠不还的,就应该仔细分析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仍打算归还的,则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2、冒充记者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冒充记者的行为人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同样可以构成本罪。其主要情况是冒充记者的行为人,以曝光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为由,对其进行威胁的。而“隐私”是否真实,以及威胁是否产生了行为人预期的效果,都可以认定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当然,如果行为人冒充记者,只是以一般的争吵、纠缠等方式,给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影响的,一般不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3、冒充记者可能触犯的罪名,往往与其行为目的有直接的关系。除上述两个罪名外,冒充记者的行为还可能因行为的不同而构成强奸罪、重婚罪等。 4、对于假冒记者采访的情况大多不属于犯罪,但如果被识破的话,或是偷拍了一些不好的东西,这些东西也容易被删光的。 法律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第三十七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共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 (二)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 (三)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