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简称“安责险”)并未得到长足发展,市场供需双冷,虽然近几年表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与其展现的巨大潜力不相称。安责险在城市公共安全风险管理中应有的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损失补偿功能没有充分有效发挥。 法律依据: 《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不断提高保险机构风险管理能力,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完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探索通过专业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管理和运作。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推动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