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滞后如何完善 |
释义 |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存在的不足 法律支持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依法经营保险、依法认定责任、依法追究责任的前提。目前,我国在国家层面尚未建立完善的环境污染责任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文件都比较原则化,缺乏操作性。 激励动力不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中国还是一个新鲜的险种,其发展离不开国家的财税支持,离不开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多种经济手段对参保企业和承保公司予以激励。但当前我国对参保企业的激励尚存不足,致使一些涉污企业缺乏投保积极性和主动性,部分试点地区投保率甚至逐年下降。 技术标准滞后。相比其他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业性强,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大,行业和企业间差异也比较大,需要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技术标准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只在个别行业出台了国家层面的环境风险评估指南,江苏等个别地方根据地方发展实际制定了环境风险评估准则和污染损害认定、赔偿标准等相关配套技术标准,这相对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来说远远不够,需要尽快完善。 专业机构缺乏。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再加之生态环境损害的恢复周期长,对较长时期内的损失进行审定比较困难,因此,由专业机构对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进行评估比较妥当。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环境污染风险及损害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人员,这影响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推进。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途径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层面,应尽快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对《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在《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现有的相关专项环保法律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关条款,增加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规定,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原则、主体、范围、标准、举证责任、请求权时效等,构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高污染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地方层面,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工作,在地方性法规、规章中细化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制度规则,增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可操作性。 优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财税激励制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补贴制度,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力度。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税收优惠制度,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将其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税收减免等。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信贷优惠制度,推动金融机构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成本补偿和政府扶持政策等因素,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 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配套技术标准。要全面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准则或行业风险等级划分技术规范,准确测定行业环境风险等级,评价行业实际污染与危害,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的设计与定价提供科学依据。要统一确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参考标准,方便保险公司勘查、定损与责任认定,实现环境污染损害的量化计算和灾害损失风险的具体管控。要逐步构建环境污染数据系统,记录企业在历史污染事故损失、污染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真实数据,为风险评估、标的定价、事故定损等提供参考。 培育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培育和发展权威、独立的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与保险公司共享环境污染数据系统,评估环境污染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价值,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严格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标准,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对专业评估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动态管理。通过高等教育和社会培训等方式大力培养专业的企业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人员,充实环境污染风险与损失评估机构的人才储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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