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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哪些
释义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没有到期的债权就行使代位权是否是可行的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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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