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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什么是合同上的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其特点为: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该权利必须是到期债权,如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则不能行使代位权,但在第三人(次债务人)破产时,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应被视为已到期债权。该权利仅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而不能扩大到其他权利,如物权及其请求权,形成权等。另外,该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其权利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则权利有可能丧失或财产价值减少。如可能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取得胜诉权。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客观障碍,债务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所谓不行使是指债务人消极的不作为。只有债务人对其到期债权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进行主张方为没有怠于行使,换句话说,即使债务人以这两种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向次债务人提出请求,也不能被认定为没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当然,一旦债务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了其到期债权,债权人便不得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而不论其主张到期债权的效果如何。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的行为发生,即可导致债权人代位权的消灭。不论对债权人是否有利,均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消灭。但是,如果债务人有严重不当的处分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强调的是债权人保全债权的必要性,即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不能或不能完全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只有通过实现债务人的到期债权才能完全实现其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得到清偿,只需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自无必要保全次债务人的债务。
    (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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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17: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