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及限制范围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和范围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代位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尽到到期债权行使其权利且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还应包括实体上的权利和诉讼上的权利。在代位权行使时,需要注意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怠于行 法律分析 一、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未能尽到到期债权的行使其权利; 3. 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 4. 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代位权的行使限制范围 在我国现行法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事实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除了债权外,还应包括以下权利: 1.实体上的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受领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 2.诉讼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失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 三、代位权行使应注意的问题 代位权行使应注意下列问题: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到清偿期所谓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 2.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以下四项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3.存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事实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行使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能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即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 结语 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未能尽到到期债权的行使其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到期债权以及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实体上的权利和诉讼上的权利。在代位权行使时,债权人需要注意债权是否合法、确定且已到清偿期,以及可代位行使的权利是否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但需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和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一条\t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十六条\t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二十条\t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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