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如下: 1、债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忽视行使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不公平;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的,即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