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需合法或不属于自然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的债权亦同;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须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