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应对拖延问题? |
释义 | 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规章制度,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结算手续。若特殊情况需要先移交工程项目再办理结算,需明确约定审核期限和支付款项的时间。若发包人拖延验收或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干预或通过法律途径催收。 法律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坚持工程价款不结算,不交付工程项目。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同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各地建委一般也有相应的规定,要求业主或发包人结算工程价款后,方可备案或办理权属登记。承包人可坚持先结算工程价款,再移交工程项目。 若因特殊原因,须先移交工程项目,再办理结算,则承包人应与发包人通过补充协议等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的审核期限及支付款项的时间,若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逾期未结算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价款。 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当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的,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对承包人而言,就确定了竣工日期,从而也就确定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具体时间,确定了承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的日期。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结算资料应及时,并固定相关证据。 确定了具体的竣工时间及工程结算价款后,发包人仍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要求主管部门干预此事,但更主要的方法是将发包人告上法庭,利用法律途径来催收工程价款。 结语 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并固定相关证据。若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承包人可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或将发包人告上法庭来催收工程价款。根据法律规定,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时递交结算资料和寻求法律途径是维护承包人权益的重要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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