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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相邻关系是用益物权吗
释义
    

法律主观:
    


    相邻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相邻”意味着只要他人不动产的使用对自己不动产的使用产生影响,或者说对本人不动产的使用影响到他人不动产使用的整个辐射面积和空间,都可称作“相邻”。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如温丰文先生在论述区分所有中对他人专有部分之使用请求权时说:“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内,亦得对之行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一)生存权是第一权利的原则。,相邻一方对土地或建筑物的利用行为,必然会涉及到相邻他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此时就可能会出现三种冲突:一是财产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二是财产利益与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三是生存利益之间的相互冲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冲突,其解决都必须考虑到相邻各方的生存权,因为生存权是人类的首要权力。因此无论相邻各方利用不动产时所产生的冲突是对财产亦或生命之威胁,都应予以重视和协调,以保障各方生存权之实现。,(二)协作原则。,即要求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要互相协助,给与对方便利。一方行使权利需要他方协助时,他方不得拒绝,但一方应选择对他方最佳的方式。一方在获得利益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允许损人利己。,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三)优势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保护较大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在民法上判断“优势利益”的标准为公益与私益发生冲突时,公益通常为优势利益;在私益上,人格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财产利益中,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为优势利益。在相邻关系中,相邻各方的财产利益和生存利益之间的冲突,即相邻一方利用其不动产满足其财产利益需求时,却对相邻他方的生存利益构成了威胁。,例如,某小区一居民楼由于自来水管老化,致使二楼管线漏水,并渗入一楼住户,使该住户家的地板、家具等受损。为了减少损失,一楼住户将位于其屋内的自来水总阀门关闭。从此,二楼以上住户只能通过买水或者到其它地方挑水来满足生活需要,给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居民多次与一楼住户协商并求助小区物业,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二楼以上住户联名将一楼住户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水是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物资,一楼住户擅自将自来水总阀门关闭,致使楼上住户无水可用,妨害了其基本的生存需求。,另一方面,如恢复供水又会给一楼住户造成财产损害。财产权与生存权发生了冲突。根据“优势利益”原则,生存利益较财产利益应为优势利益,因此在处理这一类相邻关系纠纷时应该充分尊重生存权,对财产利益受损的相邻一方进行限制,必要时可对财产利益受损一方予以补偿,以保障相邻他方的生存权。本案经调解,最终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一楼住户立即打开自来水阀门恢复供水,该楼居民配合物业公司尽快维修管路,避免使一楼住户财产受损。,(四)适用经验法则。,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够推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在现实生活中,根据经验即可判定事实的,应该直接认定。,(五)衡平原则。,相邻关系客体并不是不动产本身,而是由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引起的和邻人有关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权利义务具有双方性。在对一方的权利限制时也要防止另一方权利的扩张,掌握好“度”。,和谐社会理应是主体多元化、利益多元化、价值多元化的社会,其中利益多元化是主体和价值多元化的必然反映。因此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因此在相邻关系的处理中,应该以生存权理念为指导,以协作原则和“优势利益”原则为具体原则,充分体现制度设计的初衷,从而达到平衡相邻各方利益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一)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二)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三)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相邻权不属于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基本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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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