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经济适用房政策概览:包括哪些方面? |
释义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相关通知的主旨是规范和改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住房困难家庭的合法权益。这些法规和通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供应对象和建设标准,要求各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政策目标、建设标准和供应范围,并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和监督。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分工合作,共同推动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法律分析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2002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 三、《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20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3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 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7年12月1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布。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结语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政策体系,其管理办法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颁布与实施,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起到了积极作用。此外,相关通知和意见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其具有保障性质。各级政府在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方面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政策目标,并加强监督管理。国家各部门也将继续指导和监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以满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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