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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第六十八条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中无罪推定的概念,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区分嫌疑人和被告,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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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4: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