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捡到财物索要报酬合法吗 |
释义 | 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则可能构成侵占罪。而遗失物要满足无人占有、动产且非无主物、非基于所有人之意等条件。 法律分析 一、关于捡到财物索要报酬的问题,我们需要分析其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捡到财物并索要报酬是不被允许的。因此,捡到财物索要报酬是不合法的。如果是以敲诈勒索的方式,且索要报酬数额较大的,违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构成犯罪吗 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一般不构成犯罪。行为人捡到东西的,该物品如果属于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如果行为人将其据为己有,且该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则构成侵占罪,被侵占财物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遗失物要满足什么条件 遗失物要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法学广义上的遗失物包括同性质、同特征的漂流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 拓展延伸 遗失物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视为合法的? 遗失物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失去的、无法找到的财物。在法律上,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那么,遗失物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被视为合法的呢?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才能认定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遗失物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视为合法: 1. 在一定时间内失去的:遗失物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失去,即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找到。 2. 无法找到的:遗失物在一定时间内失去后,无法通过各种方式找到。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遗失物才能被认定为合法的。如果遗失物在规定期限内被找回或者有其他所有人认领,则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应归还给其所有人。 结语 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数额较大且拒不归还,则构成侵占罪。而遗失物要满足无人占有、非无主物且非基于所有人之意的条件。如果符合以上条件,捡到财物索要报酬是不合法的,捡到遗失物拒不归还一般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12-29)\t第三十五条\t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 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因本条第二款规定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t第六百三十四条\t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12-29)\t第三十六条\t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本条第一款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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