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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务人威胁写下替别人担保书是否有效?
释义
    在民事活动中,出借人采取胁迫手段迫担保人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关系是无效的。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则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包括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胁迫他人作担保是否有效?
    在民事活动中,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该得到遵循。然而,出借人明知担保人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却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关系是无效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持这种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情况。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要如何界定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即作了规定。该司法解释12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
    (六)项的规定处理: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
    拓展延伸
    债务人诉讼怎么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完毕的,应当中止执行,由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无其他被告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终结诉讼。
    3、尚未审结并有其他被告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应当中止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终结后,恢复审理。
    4、债务人系从债务人的债务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结语
    出借人明知担保人不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却采取胁迫手段迫其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关系是无效的。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来支持这种行为,所以法院不会支持这种情况。同时,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界定对于界定恶意转移财产,法律上是有所限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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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9: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