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让担保人找债务人,这样做是否合理 |
释义 | 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一般担保责任,仅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如果债务人只是不愿偿还而非无力偿还,债权人需通过法院判决后,若债务人仍无力偿还,则可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债务人财产被强制执行前,保证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除非债务人住所变更导致履行困难、债务人破产案件被法院受理并中止执行、保证人书面放弃权利等情形发生。 法律分析 1、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拓展延伸 评估债权人委托担保人追索债务人的合理性 评估债权人委托担保人追索债务人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首先,债权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委托担保人进行追索,如债务人的逃避行为或违约行为。其次,担保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履行这一职责,包括法律知识和经验。此外,还需要评估追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以避免侵犯债务人的权益。总体而言,评估债权人委托担保人追索债务人的合理性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遵循法律和道德的准则,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处理。 结语 综合考虑多个因素,评估债权人委托担保人追索债务人的合理性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此过程中,需要考虑债权人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委托担保人进行追索,担保人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履行责任,以及追索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同时,也要避免侵犯债务人的权益,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处理。在实践中,我们应综合权衡各种因素,遵循法律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债权人委托担保人追索债务人的行为合理有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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