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担保只要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为担保是以 合同的形式 予以确定,只要签订了担保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的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解除,担保人就必须承担担保责任。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 不正当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撤销致使合同无效,保证人无需 承担保证责任 。 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在没有 约定保证期间 的情况下,主 债务履行期届满 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担保,那么需要去搜集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情的证据,然后 向法院起诉 ,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收集证据时遇到困难的,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