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和不动产权利范围是该内容的主要介绍。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而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的抵押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 法律分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以下是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民法典》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另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的抵押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抵押权;因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被抵押时而在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上成立的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地役权等。 上述这些权利都是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不动产交易和使用的合法性。不动产登记具有强制性,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不动产登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结语 不动产登记是保障不动产权利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同时,《民法典》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矿藏、水流、海域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需要登记。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上的抵押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抵押权、因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被抵押时而在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筑用地使用权上成立的抵押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的地役权等权利都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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