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物强制执行公证的效力,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遇有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抵押合同情况,还需债权人(抵押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确定借贷关系的事实并请求实现抵押权,依据法院判决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