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提存公证需要满足的条件 |
释义 |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一、什么情况下才适用提存 适用提存的情况分别是: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的制度。 二、公证提存终止是如何的 公证提存终止,是指债务人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或者因债权人下落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可依法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以代替履行的制度。提存是代为履行的方法,提存之后,合同终止。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什么意思?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是指因为债权人的原因(如债权人暂时下落不明),使得债务人无法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此将要还款项或标的物提存在相关的提存机构,由提存机构届时向债权人还款或交付标的物,债务人提存完成后应当即使通知债权人或其继承人、监护人等相关人员,债务人提存之日起即视为已经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或交付了标的物,完成了自身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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