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提存业务怎么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证提存业务的操作步骤和所需提交的材料。公证提存业务是指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债务向提存机关申请,将标的物提存以保证债权人受领债权的一种方式。操作步骤包括债务人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债务人提交提存物、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和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债之依据、提存受领人的信息、提存物的交付方式等。公证提存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 法律分析 一、公证提存业务的操作步骤如下: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该申请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二、办理提公证提存业务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2、债之依据,如合同书、欠债凭证、司法文书等; 3、如是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如要求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电函、通知等; 4、提存受领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5、交付提存物。提存的货币可采用转帐、汇款方式交付,对不易移动的提存物应提供其名称、种类、数量等情况的清单;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公证提存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典》条规定,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提存公证规则》第5条的规定更加具体,具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债务人都可以申请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 (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 (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 结语 提存公证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根据相关规定和操作步骤,当事人应向债务履行地公证处申请办理提存业务。在提交申请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债之依据、债权人受领证明、提存受领人的信息以及提存方式等材料。提存机关在审核通过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并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向债务人发出提存通知书。在提存过程中,如有债权人拒绝受领或查找不到债权人等情况,提存机关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一条\t本规定所指的信用证纠纷案件,是指在信用证开立、通知、修改、撤销、保兑、议付、偿付等环节产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四条\t人民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欺诈案件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将信用证纠纷与基础交易纠纷一并审理。 当事人以基础交易欺诈为由起诉的,可以将与案件有关的开证行、议付行或者其他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列为第三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五条\t开证行在作出付款、承兑或者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后,只要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单据与单据之间在表面上相符,开证行应当履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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