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提存公证:是公证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交付的提存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存公证规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二)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三)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四)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公证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