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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钱替人担保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释义
    借钱为他人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
    1. 如果对方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代为偿还该欠款。
    2. 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
    法律分析
    在借钱为他人担保时,需要注意以下法律问题。如果对方无法偿还债务,担保人有责任和义务代为偿还该欠款。同时,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人再次贷款时会受到一定的贷款条件和最高贷款金额的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的,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三、借款合同带担保人的怎么写
    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分开写也可以合并写。《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固定的格式借款合同一般应当写明合同的性质(如借条借据借款合同等)合同双方的当事人姓名住址借款的金额约定的利息(不能超过国家同期银行利息的四倍)借款的时间和还款的时间。然后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
    如果有担保内容的可以单独签订担保合同也可以写在借款合同中主要是写明担保人的姓名住址担保的方式(抵押或者担保人等等)担保责任的承担(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等等。
    如果对方愿意的话你们可以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一些条款如把原来的本金加利息算作新的借款本金然后重新约定还款的期限即可。合同本身有相当的自由性只要不违反法律当事人都可以协商来确定。
    拓展延伸
    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文件,尽管它们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它们也有许多明显的区别。
    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偿还责任的一种合同。担保合同通常由担保人和债务人签订,但也可以由其他第三方作为见证人。担保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能够按时偿还债务,同时保证担保人的利益。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借款人向债权人承诺按照一定利率和期限借款,并支付利息和本金。借款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必须包含关键条款,如借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的目的是确保借款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理解和约定。
    虽然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目的不同,但它们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担保合同或借款合同存在违约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撰写这两种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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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9:5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