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对组织邪教组织致人重伤罪的判刑标准是怎样的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为依法惩治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十二)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电子图片、文章二百张(篇)以上,电子书籍、刊物、音视频五十册(个)以上,或者电子文档五百万字符以上、电子音视频二百五十分钟以上的; 2.编发信息、拨打电话一千条(次)以上的; 3.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的; 4.邪教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十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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